央廣網北京1月7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和原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與出庭支持公訴、法律監督、刑事申訴檢察予以全面規範。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對於這些未成年被害人,《規定》有哪些特殊的保護措施?中央台記者專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專題研究處處長吳孟栓。
  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既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要教育其認罪服法,促使其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有一些具體的措施。
  吳孟栓:規定了平等保護原則,既要充分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充分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比如說對未成年被害人專門強調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規定》要求,對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請律師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檢察機關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對符合條件的被害人,應當及時啟動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對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吳孟栓: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於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召集偵查人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舉行不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和理由。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規定》強調,要依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其人格尊嚴,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長擔心在社會調查過程中泄露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針對這一問題,《規定》也做了明確。
  吳孟栓:檢察機關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並製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同時為了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規定》強調,開展社會調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名譽,避免向不知情人員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封,《規定》做了嚴格要求。
  吳孟栓:根據刑訴法規定,這個《規定》明確,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在兩種情形下,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一是實施新的犯罪,二是發現漏罪,且新罪、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並罰後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這兩種情形可以解除封存。  (原標題:最高檢修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規定 專家詳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z29hzozv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