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華
  作為國際社會加強瀕危物種保護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在控制瀕危物種國際貿易規模、保證資源可持續利用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部分西方國家一方面對多種動植物資源的持續下降表示憂慮,另一方面又試圖加強對世界公共資源的控制,積極致力於推動CITES公約擴張,使之從管理傳統意義的瀕危物種擴展到大宗貿易的海洋漁業和木材物種。
  這場持續十多年的拉鋸式談判在2013年CITES第十六屆締約方大會出現突破,五種見於常規貿易的鯊魚被列入公約管制範圍,這一規定今年9月開始實施。大會同時還通過了關於公海漁獲物進出口管理的海上引進決議,要求來自公海的物種跨越國境必須遵守一套明確但極為複雜的流程,這使世界漁業資源利用面臨新的挑戰,並可能逐步帶來世界性的行業重組。
  需要看到,這些新的管制措施,並不僅僅意味著相關物種要取得一套進出口文件才能開展國際貿易活動,更重要的是,締約國必須瞭解某一物種的資源狀況,確認貿易活動不會威脅該物種的生存,才能據此發放適當數量的進出口文件。CITES公約會對各國是否在發證前進行適當評估進行履約審查,並對被認為履約不利的國家採取限制甚至禁止相關物種國際貿易的懲罰性措施。此外,在五種鯊魚歷史性地列入公約管制範圍後,由於各類魚產品在分割處理後難以鑒別,將導致更多的漁業物種根據CITES的“物種相似性原則”被列入管制範圍。
  勿庸置疑,瞭解某種資源的基本狀況,是實現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努力方向。但是應該看到,包括我國在內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其遠洋漁業的發展歷史並不長,缺少足夠的資源調查數據,也是客觀現實。
  如果不儘快建立較為完善的漁業資源調查體系,逐年積累資源數據,按照《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對海上引進和進出口的規定,締約國將無權簽發證書,失去資源使用權。這也意味著原來長期掌握遠洋漁業主導權的國家將鞏固對公海資源的掌控,逐漸一家或幾家獨大。發展中國家的遠洋漁業活動存在被逐步瓦解的危險,進出口貿易將受到嚴重制約。
  今天的投入是明天權益的保障。多年前,我國的經濟條件尚不發達,為了和平利用太空資源,就致力於發展衛星、火箭等,這才有了今日航天事業的繁榮,也帶動了許多相關產業的全面進步。遠洋漁業是我國重要的經濟產業,是滿足十三億人食品需求的重要來源,更是實現海洋發展戰略的重要著力點。因此,相關部門一定要從戰略高度認識維護遠洋漁業權益的重要性,儘快加強對遠洋漁業資源的全面調查,積累第一手數據資料。只有這樣,我國才能掌握國際談判的話語權,才能保證我國對遠洋漁業資源的長遠使用權益。▲(作者是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編輯: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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