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張翔宇 通訊員李世寅、陳健強)多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多家單位款項共計34萬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滿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五萬元。
  被告人梁某滿系中山市黃圃鎮原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股股長。2003年至2009年期間,梁某滿利用先後擔任黃圃鎮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辦公室招商科員、黃圃鎮環境保護管理所科員、副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黃圃鎮某助劑化工廠、中山市某塗料有限公司、黃圃鎮某搪瓷廠等單位人民幣共計34萬元,為上述單位謀取利益。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對其從輕處理。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滿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被告人接檢察機關電話通知後能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並如實交代其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梁某滿已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判決被告人梁某滿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五萬元;梁某滿退繳的贓款34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原標題:股長受賄34萬元獲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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